关于政府精准引导复工复产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4/27 10:27:03

市政府参事  关保英

由于疫情的影响,今年大多数企业都面临巨大挑战。近期,我国虽已迈过最黑暗的时刻,但是国外疫情形势却愈发严峻。在这一特殊时期,我们的企业要顺利完成复工复产,需要党和政府的精准引导与帮扶。上海市委市政府在控制疫情的同时,高度重视企业的复工复产,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市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法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和举措,如《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调整上海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备案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复工复产工作协调机制。后续如何在复工复产中精准引导是全市面临的问题,要尽可能的做到事半功倍和高效率,建议如下:

一、精准梳理复工复产的法律问题以引导之

目前,各地的企业已经在陆续复工复产,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立法,规范执法和司法活动,优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引导企业顺利的复工复产。

(一)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健全完善促进复工复产的政策法规。例如:明确复工复产中企业能否以疫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疫情停工期间,职工的劳务报酬如何计算等。在面对需要审批的企业时不得在法律法规外增加许可事项、增设许可条件,防止个别地方政府部门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和影响复工复产。

(二)规范执法和司法活动,提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效率。积极的疏导交通保障复工的顺利。简化政府审批的流程,帮助企业尽快办理复工复产的手续。严厉的打击在复工复产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打击阻碍交通、欺凌霸市、破坏生产秩序、隐瞒与确诊病人接触史,拒绝隔离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的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消除违法犯罪的干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辟立案的“绿色通道”,对于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所涉的诉讼纠纷确保优先立案。对于缴纳案件受理费用确有困难且案件涉及复工复产的企业,缴纳费用适当的从宽处理。加快受理复工复产企业对政府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完善信息技术化的司法服务。司法机关要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促进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转型,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现“非接触”式办案,加大对当事人网上诉讼的指导力度,积极推行线上立案、线上调查、线上开庭、线上调解、电子送达等措施,鼓励当事人在线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的出行和流动。

(四)加强法律宣传。要利用多平台、多渠道、多种方式宣传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利用网络、热线平台等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法律服务咨询问题进行权威性的解答,积极的引导、强化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了解和满意度。

二、精准利用政策空间以引导之

我们国家是在磨难中成长奋起的,在困难面前,国家政策一直都是中小微型企业渡过难关的强大支撑。因此,政府精准的利用政策能够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一)针对性细化税收政策。适当减少税收,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加快办理留抵退税、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无法按时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延期;对于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无力缴纳的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准后减免其税款。对受影响较大的餐饮业、旅游业商贸业等影响较大的行业,积极落实免除定额定期个体工商税收负担等,鼓励商业综合体、工业场地等疫情期间实行租金的减免。

(二)强化财政支持。为在本次疫情中受损严重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项贷款额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力度,调整和完善企业的还款利息,适当的减免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息,全力以赴帮助中小微型企业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三)精准减免社会保险费。对于疫情期间中小微型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五个月内适当免征;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三个月内适当减半征收。

(四)加速度推动重点项目的建设,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开展“不见面”式远程审批服务。稳健推行承诺制审批,解决审批耗时长、环节多等问题,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承诺制。对于继续开工的项目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对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开工建设,等到疫情解除后再行补办有关的手续。

三、精准营造营商环境以引导之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好的营商环境能够激发企业活力,是企业能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困难时期,企业有序完成复工复产更离不开一个公平、透明、稳定、团结的营商环境。

(一)政府带头并组织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责,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市场监管局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杜绝哄抬物价的现象,尤其是对药企,口罩销售的检查。对于餐饮,超市等进行检查指导,严禁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活禽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监督疫情防控专项基金以及各项捐款捐物的使用,严厉打击在疫情期间挪用、贪污专款和物资的行为,确保资金和物资都能用在群众需要的地方,同时也要督促地方政府对税收减免的落实。

(二)精准的对复工复产企业进行分类。各级政府部门要摸清本地的情况,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把好复工复产的每一个关口。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在安全条件满足后尽全力引导组织复工复产;对于智能化程度高的企业,采取弹性复工的制度;引导其他企业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逐渐恢复生产。

(三)确保惠企政策在财政的承受范围,以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对于疫情过后需要长期扶持和短期帮助的企业要进行分类,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分清楚企业是缺资金还是缺订单、缺工人,针对企业具体问题进行针对性引导扶持。

(四)优化政府服务,完善政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制定、传达和落实信息沟通,统一相关国家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的认识,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并公开透明地向群众展示政策落实的进度。加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做到面对公共突发事件时全国政企和公众能够抱成一团,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少经济的损失。

四、精准运用激励手段以引导之

为了降低企业负担,让企业无后顾之忧地恢复“中国速度”,首先要加强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协助企业采购口罩、测温仪、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且进行合理的分配。其次要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准备、报备、协调落实员工返岗,做好企业的物料供应、物流车辆和通行证发放等保障。要加强主副食品供应、加大菜市场的物资供应,解决企业员工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吃住问题,对于双职工家庭孩子无人照看问题妥善的协调处理,为企业复工复产扫清障碍。

五、精准进行技术帮助以引导之

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安全有序的复工复产,政府要精准的对复工企业进行技术帮助。

(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对企业和经营户的疫情防控体系建设、物资储备、环境清洁消毒、隔离区建设进行指导。协助企业分批分期的对复工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对员工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同时对复工企业要加强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反馈指导意见,提醒该企业进行整改。

(二)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实行计量型式评价的专人受理,缩短进行试验的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且经由所在单位自行核查后达到相关技术的要求的,可适当的延长有效期。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把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作为中心,帮助企业尽快的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为物品编码业务办理提供绿色通道。

(三)减免技术服务收费。在疫情防控期间,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适当减少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相关部门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六、精准促进诸方合作以引导之

随着疫情防控取得的阶段性成效,防控疫情和发展经济我们要“两手抓”。多数企业在复工复产的过程中面临各种问题,如交通运输方面异地通行受阻、国家的政策落实不到位、企业经营资金压力大、防疫物资不足、返岗工人不足、聚集性疫情未能禁绝,个别员工隐瞒自己接触过确诊患者的情况导致同事被隔离等。单靠一方的力量难以安全有序的完成复工复产,政府要精准的促进多方合作,加快复工复产。

(一)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政策,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疫情的情况区分疫情低风险区、中风险区、高风险区,对于低风险区的交通要全面恢复,中风险区和高风险区细化交通管控措施,督促交通管理部门落实管控措施。

(二)市场监管部门协调企业防控物资获取和分配。保障复工人员顺利的返岗,努力保障已复工和准备复工企业日常防护物资的需求,解决企业复工人员返岗难的问题,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发布相关企业复工的信息以及用工的要求。鼓励企业在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的同时降低人员聚集的风险,通过错峰上班、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减少工作场所的人员密度,杜绝出现聚集性疫情的情况。

(三)政府审批的部门简化审批的程序,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速度。对于受疫情影响资金不足的企业,由财政部门和税收部门共同发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四)社会大众同心协力促进复工复产。要提升社会大众对疫情防控的理性认知。在面对疫情或其他危急时刻,民众传播信息要保持理性,不可信谣传谣,政府要加强宣传,培养公民的责任担当,使广大公民都能在危急时刻理性思考,大家同心协力打通疫情防控宣传、服务民众“最后一公里”,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政企民一心在打好防疫战的同时走出复工复产的“加速度”。


选自《上海参事》2020年第1期